“通知—删除”规则

(一)“通知—删除”规则

“通知-删除”规则由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确立,旨在“有效率地处理以网络为基础的版权侵权”。该规则的原理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实际知道用户存储的资料侵权,就不承担版权侵权责任。但是,一旦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了侵权或者收到了版权人有关侵权的通知,就丧失了责任屏障,除非立即采取行动移除被指控的侵权材料。“通知—删除”规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限制:权利人可以通过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书的形式来实现对侵权行为的快速打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通知后只要及时采取了“删除”等措施便可免除著作权侵权责任。我国立法借鉴了这一规则,并将美国版权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扩大至所有的网络侵权中,具体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本案中,如果被告在接到原告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了侵权文章,则可认为被告已履行了“通知—删除”的义务,无须承担侵权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