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原则”
2026年07月27日
(二)“红旗原则”
美国为了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滥用“通知—删除”规则获得保护,确立了“红旗原则”。“红旗原则”是指,如果网络平台上的侵权事实显而易见,就像是“红旗”一样显著,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当主动对这种侵权行为进行制止,而不能以所谓不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为理由来逃避责任。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主动对显著侵权的信息进行处理,即使是没有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主动处理的义务,那么就可以认定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明知道第三方的侵权行为但依然放任损害事实的持续,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运用了“红旗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中也体现了“红旗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假设在本案中,被告大实话公司将涉案侵权文章在“大实话论坛”置顶,标注“精华帖”,并将其人为分类至论坛中某一具体栏目,则可认定被告大实话公司明知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应与该用户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