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网络平台上出现涉嫌侵权的文章,文章中标注了“作者:网站编辑×××”。那么,首先,侵权人是网络用户。其次,侵权人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员工,其职务内容包括编辑、管理该网络平台的信息,其侵权行为被职务行为吸收。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唯一的侵权人,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