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的注意事项

(一)名誉侵权的注意事项

如今,微信朋友圈就像是我们的“日记本”,我们会在朋友圈分享自己的心情,记录自己的生活点滴。为了避免自己的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

1.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

言论包括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它们分别有不同的注意事项。事实陈述是指现在的或过去的状态或情况,具有真伪性,可以通过验证辨别真假。对于事实陈述,行为人应当确保自己的言论为真实或者经合理查证,有相当理由确信所言为真实,不得散布、转发没有事实基础的言论或捏造的事实。

相较于事实的概念,意见表达可以泛称为意见。意见表达是指行为人表达自己的内心感想或观点,因此意见表达的言论无须辨别真伪,观点正确与否也并非法律审查的范围,但表达意见时,应当注意合理的范围,不得以恶劣言辞来侮辱、攻击他人。

2.传播范围和传播对象

名誉权侵权的特点是造成特定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行为人需要注意其言论的传播范围和传播对象。

以微信为例,朋友圈可以在发布时设置可见分组,这样朋友圈的传播范围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将某条朋友圈设置为私密、仅自己可见,那么该条朋友圈仅仅是类似于“树洞”一样的记录,并没有进行传播,也就不会造成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显然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朋友圈还有一个功能,可以设置允许朋友查看朋友圈的范围,有最近半年、最近一个月、最近三天、全部四个选项。如果将朋友圈设置为最近三天,其影响范围是否可以忽略不计?理论上,允许查看朋友圈的时间不同,其所造成的影响范围会有所不同。但是该功能允许用户随时进行更改,这就意味着,微信好友随时有可能阅读到该条朋友圈,影响范围随时会改变。因此行为人以此抗辩的,应当结合具体的朋友圈发布情形予以判断。

关于传播对象,与其他网络平台不同的是,微信朋友圈的内容仅为微信好友可见,并非普通公众均能浏览。这也就意味着朋友圈内容的传播对象往往是熟悉或认识的人,而往往微信好友会有重合部分,那么该朋友圈更多是在熟悉的朋友、亲人、同事中进行传播,对受害人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加严重。

3.非指向特定对象

名誉具有特定性,因此名誉权侵权的受害者应为特定的人,不管是行为人明确指出,还是含沙射影地描述,只要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能够确定特定侵害对象,即构成侵害名誉权。如在非洲猪瘟疫情严重期间,在朋友圈散布“市场猪肉摊卖感染猪瘟的猪肉”的谣言,而市场猪肉摊主不止一个,那么某一猪肉摊主就不能依据该谣言主张名誉权侵权,因为这条谣言不能对应到某一猪肉摊主这一特定的对象身上,因此不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当然,如果行为人含沙射影的描述中提及的个人特征要素总和,足以让一般合理人将描述与受害人直接或高度对应,应当认定该言论指向受害人,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依然构成侵犯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