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网络侵权责任证据的形式
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一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名誉权网络侵权的证据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由于当事人作为纠纷中的一方,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其所作的陈述只有经过查实才能作为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
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书证作为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其上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较为直观地证明案件事实。在名誉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书证有票据、合同、文书等。在梁星星诉周小小案件中,梁星星向法院提交的微博账户“小咪”的实名认证情况证明、属于“小咪”账号的粉丝数截图、律师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即属于书证。
3.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以物品本身证明案件的事实。在名誉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常见的物证有发表侮辱、诽谤言论的载体,如报纸、杂志等。
4.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常见的视听资料证据有录像带、电影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储存数据和资料等,这样的证据在名誉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出现的频率较高。(https://www.daowen.com)
5.电子数据,是指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申请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民事诉讼中,证人通常是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且经法院批准传唤到庭作证的,故而其所作陈述存在偏袒一方当事人的可能性,证人证言同样需要经过查实后才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7.鉴定意见,是指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鉴定人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其立场相对中立,作出的专业分析及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意义较为重大;如果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
8.勘验笔录,是指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在名誉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有被侵权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披露的用户信息不认可,申请由法院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后台记录进行勘验,即属于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