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网络侵权责任举证及归责原则
1.名誉权网络侵权责任举证原则
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即哪一方主张的事实,就由哪一方负举证责任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己方的主张,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样,对他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反驳,亦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名誉权纠纷案件属于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去衡量。也就是说,构成名誉侵权,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侵权要件。(https://www.daowen.com)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由于名誉权侵权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因此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起诉讼的一方首先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具体需要的证据包括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等。
2.名誉权网络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如何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的网络侵权行为,对于直接侵权人而言,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是否构成侵权及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行为人对其基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在网络环境中,通常情况下,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公职人员或社会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受侵权的情况,被侵害人的举证责任更重一些,此类人物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应对相关言论有更高的容忍度,但这不意味着容忍度是无限的,也要在法律允许的适度范围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也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没有尽到监管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国法律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设置了“避风港原则”的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