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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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李某在本案中不构成侵权,但是本纠纷之所以产生,一方面是因为出现产品纠纷时,经营者没有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提供积极、合理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使用了一些过激的言辞和不文明用语,导致了矛盾的升级。

目前,网购已成为消费者的主流消费方式之一。淘宝评论机制是淘宝网建立的一种信用机制,是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行使评论、批评权利的平台。在厘清消费者正确表达诉求与侵犯法人名誉权边界的过程中,应充分考量特定场景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违法程度,以及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

当产品纠纷发生时,经营者应先以完善自身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对消费者的批评与评论应具有一定的宽容度。(https://www.daowen.com)

对于消费者来说,淘宝评论机制不是发泄个人情绪的工具。虽然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但是消费者应注意区分表达诉求与侵犯权利的界限,避免人身攻击或者不文明用语出现在网络环境中,理性行使权利、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