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理过程
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小乙认为,“俏佳人”发布的文章内容不仅对张甲的人格进行贬损,还说张甲不是《红山》的作者,侵害了张甲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白都网作为网络平台,未履行审核、监管义务,任由文章发布并在网络上传播,时间长达5年,在张小乙多次提出停止侵权等要求后,仍未履行义务,导致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应当与“俏佳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白都网辩称,该文章是由网络用户“俏佳人”发布的,白都网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对文章的内容承担责任,白都网在接到法院诉讼材料后,已于合理期间内将文章删除,尽到了平台义务,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不承担侵权责任。每天都有大量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发布海量信息,作为网络平台,难以对全部内容进行主动全面审查,因此网络平台只承担事后审查的义务。同时在庭审中,白都网也提供了“俏佳人”账号的注册信息,但由于该账号注册时间较早,彼时国家尚未强制要求网络用户注册时使用实名制身份认证,所以白都网无法提供注册人的身份证号和真实姓名等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小乙作为张甲的近亲属,有权就侵害张甲名誉利益的行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网络用户“俏佳人”发布的该篇文章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张小乙提供的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张甲是《红山》的作者。该文章对张甲的人格、道德加以贬损,在客观上造成了张甲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了张甲的名誉权。白都网在接到投诉后,未进行回复,也未在合理期间内对文章进行删除,导致损害持续发生,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根据侵权文章的形式、内容、影响程度等因素来确定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的责任形式,最终支持了原告张小乙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元的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那么“避风港原则”到底是指什么呢?什么情况下网络平台可以适用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