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原则”的来源和概念
2026年07月27日
(一)“避风港原则”的来源和概念
“避风港原则”又称“通知—删除”原则,指的是当网络平台用户实施侵权行为时,网络平台经权利人通知后,就需要承担删除侵权内容的义务,如果网络平台删除了侵权内容,就可以免予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来源于1998年美国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第512条,最早适用领域是著作权侵权领域,当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仅提供网络存储服务时,如果存储内容被告知侵权,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进行删除。如果侵权内容不存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内容中,权利人又没有告知哪些内容需要删除,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现阶段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网络空间不断扩展,“避风港原则”也被适用于网络侵权的其他领域,如本案中的网络侵犯人身权领域。(https://www.daowen.com)
“避风港原则”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法益的平衡,其初衷是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这也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原理,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阶段网络民事侵权对“避风港原则”的吸收,主要体现的是对个人民事权益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权益的平衡,是个人利益和互联网产业利益的平衡。
“避风港原则”是一种免责规则,符合要求就可以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护。之所以设定“避风港原则”这样一种免责规则,是因为互联网技术仍在发展阶段,在保护著作权人、个人权益的同时,不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过重的义务,否则会对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构成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