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

“避风港原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原则,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是什么呢?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不同学科领域对此概念有不同的界定和分类方式。我国法律尚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个概念作出明确规定,但仍可以通过现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界定。现阶段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网络不再局限于电话网、电视网等,而是包含计算机网络、公共电话网络、广播电视网络等网络的集合虚拟空间。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指的是在网络空间中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这里的服务包括提供网络连接、下载存储、搭建网络平台、运营网站、运行网络软件等。

网络用户指的是在网络空间中的个体,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相对的概念。网络用户享受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搭建的平台上实施网络行为,如白都网用户和白都网平台。但在认定具体的行为责任时,并不是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都能适用“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包括两种,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的侵权行为导致的责任,二是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导致的责任。只有第二种情况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的侵权行为,不能通过“通知—删除”原则免除责任。(https://www.daowen.com)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和外延也在扩展,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某一主体既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又是网络用户。但只要把握好两个概念之间的对应关系,就能确定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