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不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原因
具体到本案中,为什么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白都网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呢?我们根据三个条件进行分析。
第一个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从本案中看,2013年,涉案文章在白都网审核通过,2018年7月10日、8月6日,张小乙分别通过网页投诉、客服投诉、投诉信等方式通知白都网。根据张小乙提供的截图、回执等证据,可以推定白都网已经收到张小乙的通知,“明知”本案的侵权行为。
第二个条件,权利人的通知是有效的通知。上文提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对于“通知”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通知书应当包含权利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侵权作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此规定在网络民事侵权中也有借鉴意义。司法实践中,对于“有效通知”的认定需要通过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内容、经营范围、经营能力、对通知的要求以及权利人通知的具体形式。本案中,张小乙的通知,包含侵权文章内容、文章链接、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歌曲《红山》的著作权相关证明等信息。其中对于歌曲《红山》的著作权证明,是针对文章中相关内容侵权的初步证明。因此,张小乙的通知应被认定为有效通知。(https://www.daowen.com)
第三个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通知的合理期间内将侵权内容删除。对于此处合理期间的认定,也需要法院运用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手段、经营情况、侵权内容和形式等因素。本案中,张小乙于2018年7月10日第一次通知白都网,此后多次通知。而白都网在9月27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才将侵权内容删除,其中间隔两个多月的时间。同时,考虑到侵权形式为发表在网站上的一篇文章,在张小乙提供了网页地址的前提下,进行删除操作不需要很大的技术难度。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白都网没有在合理期间内对侵权内容进行删除。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白都网在接到法院诉讼材料后,才将文章删除,并不符合“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因此不能免除白都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