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与荣誉权交叉
荣誉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政府、团体或其他组织给予其的积极的、肯定的正式评价。荣誉与名誉紧密关联,但与之相比,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民事主体的评价而不是一般的社会评价,如英雄烈士的称号。荣誉权则是指民事主体保有或支配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的权利。
辨别名誉权与荣誉权,首先应当明确,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主体范围是否包括死者。《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此可知,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当死者的上述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就侵害死者名誉、荣誉等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死者的近亲属是适格当事人。
其次,应当明确荣誉权与名誉权的侵权参考因素。侵害名誉权和荣誉权民事责任的参考因素包括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但二者的表现内容并不相同。通过本文前述内容,大家对名誉权已有所了解,下面着重讲解荣誉权的参考因素。(https://www.daowen.com)
侵害荣誉权违法行为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荣誉权人的荣誉及其利益造成损害的作为和不作为,即违反荣誉权不可侵害义务而侵害荣誉权的积极行为,如非法剥夺荣誉,撕毁荣誉证书,扣发应得的奖金、实物,拒绝给予权利人应得的物质利益待遇,贬损、丑化他人荣誉等。荣誉权损害事实包括荣誉的精神利益、物质利益受到损害。荣誉的精神利益主要指权利人受人尊重的利益受到损害。侵害荣誉权的因果关系要件要求侵害荣誉权的损害事实必须由侵害荣誉权的违法行为所引起。故意或者过失都可以构成侵害荣誉权。在葛某诉洪某名誉权、荣誉权一案中,“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称号系党组织对五位同志的表彰,是这五位同志应当获得的荣誉。洪某以互联网媒体为主要工具,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的形象,削弱他们的精神价值,造成葛某父亲的荣誉权受到损害,构成对其荣誉权的侵害。
法律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及英雄烈士的名誉权益。发表关于英雄烈士的言论,应当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否则系误导社会公众的侵权行为,构成对英雄烈士名誉权益的侵犯。在葛某诉洪某名誉权、荣誉权一案中,洪某撰写文章的行为方式是通过所谓“细节”探究,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怀疑,从而否定客观事实的真实性,进而抹黑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造成葛某父亲社会客观评价的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因此葛某以名誉权、荣誉权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