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与肖像权、名誉权交叉
2026年07月27日
(一)姓名权与肖像权、名誉权交叉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并维护其姓名利益的具体人格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在明星虚假代言案件中,会存在姓名权与肖像权交叉的情形。在某明星虚假代言的案例里,行为人在其官方网站的页面上,使用某明星的肖像及其签名进行广告推广,使他人认为某明星代言该产品,在未经某明星同意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的同时,也侵犯了该明星的姓名权。姓名的实质在于其对特定人的识别功能。法律规范赋予姓名权的主体依法享有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行为人在其运营的网站中未经某明星授权使用其签名,以文字广告等形式使用某明星的姓名进行运营广告宣传,使他人认为该明星同意该网站使用自己的姓名进行宣传代言,该明星的姓名被使用的事实客观存在,有权主张姓名权。因此该明星可以以行为人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为由向法院起诉。(https://www.daowen.com)
在秦某诉钟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存在姓名权和名誉权交叉的情况。姓名权包括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本案中,钟某在微信群中多次将秦某的“秦”姓以谐音“禽”替代,称呼秦某为“禽医生”,属于应使用他人姓名而不使用,对他人姓名不读正确的读音,恶意读其谐音以嘲讽、侮辱,该行为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钟某恶意使用他人姓名,意在宣泄不满情绪,贬损秦某的人格,造成了秦某社会评价的降低,同时也侵犯了秦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秦某可以选择以姓名权或名誉权受损为由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