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提示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大致了解部分人格权受侵害的情形,以及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途径。对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不当行为,应当坚决抵制、打击。
为了进一步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一方面,公众需提高保护人格权的意识。互联网时代,人们喜欢在网络平台上展示自己的生活,比如自己美美的照片等,但是若有行为人对这些照片丑化、恶搞,很可能导致自己名誉受损,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公众在网络平台发表言论,应当持有谨慎克己的态度,采取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另外,很多人喜欢以娱乐为目的恶搞他人照片,如使用他人照片配上特定文字制作表情包,在网络上传播以表达自己的心情,这种恶搞应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如果制作表情包时使用的文字与配图带有辱骂、贬低他人人格等字眼,或者过分夸张扭曲他人形象,对其恶意丑化,则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及名誉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切莫随意发表充满个人情绪的言论或丑化、恶搞的照片,应注意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带来的影响,珍惜自己与他人在公众面前树立的良好形象。
希望读者通过阅读本文,能够在法律层面对自身所享有的人格权权利有一些了解,也能够对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人格权利益获得一些启示。
[1]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庭长。
[2]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
[3]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https://www.daowen.com)
[4]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5] 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32页。
[6]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637—639页。
[8] 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52页。
[9]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