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犯隐私权的特征

(四)网络侵犯隐私权的特征

第一,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就个人数据[6]而言,网络环境下的个人数据比“传统社会”的个人信息有着更广泛的内涵,如电子邮件地址、网域名称、使用者名称及密码、IP地址等。就个人私事而言,其在传统社会中主要表现为现实中的走亲访友、社会交往等多姿多彩的活动,而在网络环境下,又扩大到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各种活动,如网上购物、远程会诊、接受教育、浏览网页、上网聊天等。这些活动同样属于隐私的范畴,他人不可随意跟踪、监视或干扰。

第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经济价值。张新宝教授曾指出“任何一种新的技术或产业的出现和发展,其原动力都是经济利益或利润”,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也不例外。网络中,对隐私权的侵犯已不单纯是基于窥探他人隐私的好奇心,而是受到利益的驱使。推销商之所以要收集甚至以不法手段购买私人信息,目的是向消费者推销他的商品;借助信用卡的使用记录,了解一个人的消费倾向,也是出于商业目的;网络服务商可以通过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交易谋取利益,如美国最大的信用机构之一Equifax,收集有1.6亿个用户的信用记录,贩卖给5万家企业使用,从而牟取暴利。[7](https://www.daowen.com)

第三,主体的范围更大。传统侵害隐私的加害人通常与隐私权人具有一定的关系,并且也易于认定。但在网络上,人人可能成为受害人,人人也可能成为加害人,而且加害人和受害人可能在实际生活中没有任何联系。网络经营者在许多情况下成为责任的主体,其在网络侵害隐私权纠纷中,既可能是直接的侵权人,也可能是侵权行为的纵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