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网络侵犯隐私权?

(三)什么是网络侵犯隐私权?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现已失效,相关规定见《民法典》第一千 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上将网络侵权统一纳入到侵权法进行调整,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网络侵犯隐私权,目前比较普遍的观点是,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5]由此可见,网络侵犯隐私权一般可以理解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人们在现实空间所享有的传统的隐私权,通过网络被侵权人公开、散布,此时网络是一种传播方式,比如通过微博、微信朋友圈公开某人的私生活;第二种情况就是网络隐私权被侵犯,属于侵犯隐私权的新类型,比如个人数据被泄露、出售等。本案所涉及的就是第二种情况。(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