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考量四个要件:有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网络侵害隐私权而言,这四个构成要件也都应当具备。但相较于现实环境中对隐私权的侵害,网络侵害隐私权又具有其特殊性。
1.关于网络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认定
第一,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有:(1)网络用户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的隐私。比如在微信朋友圈、微博评论中公开他人身体隐私、个人感情生活、家族病史等信息。公开的隐私内容通常还包括个人信息和网上活动。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宅电话及手机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个人的财产状况和信用资料,如个人收入、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账号及密码、网上交易账号及密码、网上炒股账号及密码、QQ号及密码、网络游戏账号及密码等;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网上活动则主要是指网络用户在网上的行踪,包括浏览过的网站和网页、翻看过的广告、进行过的下载等痕迹。(2)网络用户未经授权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资料、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或打扰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等。(3)网络用户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及从事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4)网络调查公司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5)广告公司和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公司,未经允许向用户的电子邮箱发送带有广告性质的垃圾邮件,干扰用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6)银行、保险公司、电信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实行会员制经营的公司等面向公众的机构,在网上不当泄露或非法使用所掌握的客户信息。(7)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医院等将其掌握的社会公众信息故意或过失在网络上泄露。(8)从事社会管理的行政组织将掌握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散布等。
第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的侵权行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作为网站经营者,可能在以下方面实施侵害隐私权的行为:(1)基于自己的行为直接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如泄露客户邮件,造成客户信息公开;或安全保护措施缺失,造成客户注册资料外泄等。(2)基于他人在网站发表的信息而间接侵害受害人的隐私权。互联网提供商一般会向网民提供在网上发表言论或交换信息的平台,有些网民会利用这个平台发布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信息。此种情况下,互联网提供商应承担必要的过滤责任或应受害人的要求及时删除侵权信息的责任。否则,应当被视作间接地侵害了受害人的隐私权。(3)基于网站提供的链接而间接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网站提供的链接内容如果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网站在明知或者不应受害人的要求中断该链接的情况下,构成间接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第三,网络所有者或管理者的侵权行为。网络所有者或管理者可能会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局域网内的其他电脑,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上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第四,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根据目前的技术水平,有些软件和硬件供应商可以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植入某种程序,用于收集用户的信息,对用户在网络上的行为进行监视和跟踪等。[8]
2.关于网络侵害隐私权损害结果的认定
构成侵害网络隐私权的损害结果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财产上的损害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是可以用金钱的具体数额加以计算的实际物质财富的损失。非财产上的损害主要是人格利益的损害,而且主要是侵害精神性人格和所造成的无形的人格利益的损害。人格利益的无形损害可能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财产利益的损失,包括人格和本身包含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和为恢复受到侵害的人格支出的必要费用;二是一般人格利益的损害,即人格评价的降低、隐私被泄露等;三是受害人的精神创伤或精神痛苦。[9]
3.关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
无论是对于网络用户,还是对于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其实施了不法侵害隐私的行为,而且又造成了受害人财产和非财产的损害,一般应认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除非加害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
4.关于网络侵害隐私权过错的认定
在民法体系中,责任的追究一般要以过错的存在为前提,“无过错即无责任”。网络的出现,为人类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活动空间,也使每个社会成员获得了更加充分的交流与沟通的自由。当然,网络中的自由亦有其边界与限制,当某些行为超出合理范围而侵害他人的隐私时,应给予必要的制约。过错责任原则正好契合这种要求。坚持这一原则一方面意味着在存在主观过错而对他人隐私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应对行为人进行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也暗含着应当使利用网络表达其意志的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的意味。他人不能动辄以侵权为借口限制其言论自由,只有其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时,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