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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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类型的曝光行为通常涉及两类内容,一类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另一类是公民的个人隐私。那么这两类内容有什么区别呢?

个人信息的概念规定在《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我国法律没有对个人隐私进行明确的界定,张新宝教授认为,个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个人信息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17]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采取“二元制”的保护模式,即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进行区分,分别加以保护。其中,第一百一十条对隐私权进行了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https://www.daowen.com)

从法律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总体上是有一定区别的。单一的个人信息在正常使用时不会对个人构成侵犯,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正常的交往必须需要个人的姓名、性别甚至爱好等,如果每个人都把自己变成一个“装在套子里的人”,那么每个人就是孤零零的人,而不能成为一个社会人;只有当个人信息被非正常使用时才会对个人造成危害。[18]而个人隐私往往是人们不愿意为更多人所知的内容,一旦泄露将对个人产生不可逆的损害,尤其是精神损害,因此应当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

虽然个人信息允许一定程度的社会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肯定“人肉搜索”行为的合法性。2019年12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发布,对“人肉搜索”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人肉搜索”等违法活动。具体规定在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第二十一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