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证据内容及手段应合法

(二)收集证据内容及手段应合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实践中,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2)取证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3)内容不合法。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虚假的、无证明力的事实材料,因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的证据极易消失,一旦消失即难以取得,对方若无理狡辩,原告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侵权事实的成立,所以要想打赢网络侵权官司,必须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不管采取何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篡改、伪造证据,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另外,各个证据之间要有某种客观的联系,应当相互印证,而非相互孤立。当事人应收集与证明对象相一致的证据。实践表明,证据证明对象过于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所认可。所以,在收集证据后要仔细研究它们的内在关系,剔除无关紧要的证据,确保证据有的放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