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

(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显著特征,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传播不受地域限制和网站之间的无限链接等特点,从网络的特性来看,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实施,使侵权行为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固定证据。对此,律师的建议是到公证处做公证,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网页链接等证据,不建议截图或拍照,主要原因是真实性不容易被认可,这些证据被改动的方式方法是很多的,改动的痕迹也不易被发现。而且和纸质的签字盖章的证据不同,网页链接是非常容易删除的,删除之后很难恢复。然而,无论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有多大,被告通过其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其侵权后果往往还是在原告所在地最为严重,该地法院应该拥有优先的管辖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