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
概念
本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邮政管理秩序。保证各种邮件的按时投递对于经济往来和社会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不仅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会使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受到破坏,故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邮政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邮件。根据我国《邮政法》的规定,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邮件又分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给据邮件,是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所谓“信件”主要是指信函和明信片,它是用以向特定的人传达意思的一种文书。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邮政工作人员违背国家法律赋予其的职责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邮政法》第6条、第20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业务;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邮政工作人员不履行其职责,不遵守上述规定,即为不负责任的表现。如果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也是邮政工作人员对其职责不负责任的表现,至于何谓严重,则应主要结合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来认定。“延误投递邮件”,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对应当按期投递的邮件,有条件投递而故意拖延、耽误邮件的分发、递送,不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至于延误时间的长短,法律没有规定,只要行为人没有按规定时间投递邮件的,即属延误。如果行为人虽然没有及时、迅速地投递邮件,但并没有超出规定所允许的期限,即使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不构成本罪。发生延误投递的时间可以是在分拣投递、押送、收发等任何一个环节中,这里的“延误”不同于隐匿不投的情形,前者是投递但超出规定的时间,后者则是直接加以藏匿而不投递。如果行为人故意隐匿不投的,则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本罪属于不作为犯,即行为人有条件、有义务将邮件按时投送而故意延误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遭遇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延误投递邮件的,不构成本罪。
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必须是发生了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才构成犯罪。仅有延误投递的行为而没有发生重大损失的结果,不成立本罪。而且,行为人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是指邮政部门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发行员、投递员、接发员、押运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邮电代办人员与乡邮员等,只有这些负有与信件、电报、邮袋、包裹有直接联系职责的特定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非邮电工作人员,或虽系邮电部门工作人员如党团、工会、食堂等工作人员,但不与邮件、电报接触的人员,也不负有投递的义务,则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明知是应按时投递的邮件而故意推脱、延误。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这种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泄愤报复,有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论其出自何种动机和目的,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如果行为人延误投递邮件是因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原因,则不构成本罪。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邮政人员由于过失延误投递邮件的,或虽属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但并没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均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可要求邮政部门予以配合,将犯罪嫌疑人的邮件扣押,此时,邮政人员延误投递邮件,以致扣押邮件的行为是合法的。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界限。《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该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犯罪对象都是邮件、电报等,其区别在于:一是犯罪的主体不同。后罪是一般主体,不要求是邮政工作人员;前罪是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非邮政工作人员或者虽在邮政部门工作,不接触邮件的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二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民主权利。三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罪表现为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后罪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
二、本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界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二是犯罪方法不同,前罪是故意延误投递邮件,后罪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故意延误”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证据:(1)不依法履行应尽职责;(2)不正确履行应尽职责。3.证明行为人延误投递行为的证据:(1)不投递;(2)延误投递。4.证明行为人造成损失行为的证据:(1)影响国家重大事务;(2)影响有关单位的重要工作;(3)给客户造成重大财产和经济损失;(4)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5)使邮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重大损失;(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https://www.daowen.com)
1.犯罪手段:(1)不投递;(2)延误投递。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四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节录)(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公布 2009年4月24日修订 2012年10月26日第一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
第七十条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由邮政企业给予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
国际邮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邮政专用品,是指邮政日戳、邮资机、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