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妨害作证案

54.妨害作证案

概念

本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实施了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

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对此,我国有关法律也作了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秩序,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增设妨害作证罪已实属必要。

关于妨害作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立法机关也有所认识,也认为对于妨害作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第2项所列的行为之一便是“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9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可见,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只要达到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便于司法实践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刑法》增设妨害作证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

一、行为人非法劝止、阻止证人依法作证,具体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绑架等方法使证人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甚至丧失自由而无法作证;或者以暴力作后盾对证人进行威胁使证人不敢作证;或者采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许诺钱财或其他利益使证人不愿作证;或者采用引诱、唆使、劝说来说服证人不要作证;还有利用职务等身份迫使从属部下不要作证;等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害证人依法作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的诉讼活动,就构成本罪。证人是否被劝止或被阻止而没有作证,或者证人是否接受贿买的金钱、财物,对行为人构成犯罪没有影响。

二、行为人实施促使他人(不一定是证人)作伪证的行为。行为人具体可用胁迫的手段来实施,可以采用贿买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诱的方法,还可以采用其他手段如利用职务迫使下属作伪证等。不管采用何种方法、手段,其实质都是一样的,即都是行为人希望他人作伪证,在客观上侵害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因此都是妨害作证的行为,行为人依法构成犯罪。在刑事案件侦查或审判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各种手段致使证人作伪证这种方式来妨害作证,如果构成犯罪的,应以妨害作证罪论处。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严重,侵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甚至使之无法进行;或者采取的手段极其恶劣;或者产生严重的后果,如造成冤、假、错案;或者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仍继续实施妨害作证行为;等等。对于那些妨害作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定构成妨害作证罪。例如,证人的亲朋好友怕证人作证后遭报复叫证人不要作证,这种做法虽然是错误的,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对于妨害作证罪来说,还有几点必须指出:其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妨害作证的行为,就构成妨害作证罪且为既遂。至于证人是否被劝止、阻止没有作证,或者是否接受贿买或者接受贿买后是否作证,对成立本罪无实际意义,同样他人是否因行为人的指使作伪证,或者是否接受贿买或接受贿买后是否作伪证对成立本罪也无实际影响。以上这些情节只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其二,妨害作证罪发生的时间、空间较广,既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以后的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因为在这一阶段,行为人实施有妨害作证的行为,同样会影响以后即将发生的诉讼活动,也即实质上仍会侵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同样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在性质上与在诉讼提起后实施的妨害作证的行为和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没有两样。其三,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也可以发生在经济案件、行政案件中,这里所说的案件皆是指法律诉讼上的案件,不包括没有进入诉讼的违纪案件、行政案件等。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或人身权利,仍决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往往出于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动机。动机可以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伪证罪共犯的界限。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范围较广。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事侦查或审判过程中,采用强迫、威胁、唆使或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伪证,而且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同犯罪;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行为人如果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则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如果证人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行为人单独构成伪证罪或妨害作证罪。

二、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诉讼活动,都有可能发生在诉讼活动领域,但是两者仍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是:(1)主体不同。妨害作证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的主体要件仅限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四种,属特殊主体。(2)主观方面不同。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虽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体罪过内容和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于为自己或他人牟利的目的;而后者则出于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目的。(3)客观方面不同。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妨害证人依法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而伪证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陈述。(4)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广;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窄。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https://www.daowen.com)

证明行为人妨害作证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主体的证据:(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朋友;(2)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亲属、朋友;(3)经济案件当事人的亲属、朋友;(4)行政案件当事人的亲属、朋友;(5)当事人本人;(6)司法工作人员。2.证明行为人阻止证人作证行为的证据:(1)暴力;(2)威胁;(3)贿买;(4)其他。3.证明行为人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的证据:(1)指使;(2)贿买;(3)胁迫。4.证明行为人妨害作证“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1)使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2)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3)手段极其恶劣;(4)导致冤案;(5)导致假案;(6)导致错案;(7)其他。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严重;(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暴力;(2)威胁;(3)贿买;(4)指使。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

从重处罚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第三款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 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