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案
概念
本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11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情节犯,行为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例如,主要知情人拒绝提供证据,致使案件难以侦破的;拒绝提供证据,致使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人逃避惩罚,给国家造成重大危害的等,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正常活动。
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是一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同时又具有十分隐秘的特点。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同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斗争,需要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的支持与配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的行为,严重地妨碍了司法机关打击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职能活动,是一种犯罪行为。为了适应新时期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加大打击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力度的需要,《刑法》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向司法机关如实提供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和有关证据,这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没有履行这一特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案。本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
所谓拒绝提供,是指司法机关在调查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不肯告诉或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证据。既可以明确表示不予提供或不知道,亦可以是虽未明确表示不予提供,但对所知道的情况、证据采取躲避、推诿、装糊涂、东拉西扯等方法拒绝提供,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了解到有关的情况及证据。如果司法机关没有向其调查取证,就谈不上所谓拒绝,即使其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或者掌握了他人的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而没有主动报告、提供有关情况或证据即知情不举,也不构成犯罪。间谍犯罪,根据《反间谍法》第38条之规定,间谍行为主要包括: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标准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以及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本罪不需要行为人知道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犯罪罪名,只要行为人知道他人的行为属于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即可。
本罪属情节犯,拒绝提供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经过教育,仍坚持拒绝提供的;拒绝提供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耽搁了司法机关工作,致使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分子逃匿,或使一些重要证据消失的等;基于卑鄙动机如因与执行公务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宿怨欲求报复而拒绝提供的;兼有其他不构成犯罪的妨害国家安全公务的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拒绝提供的;等等。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故意地拒绝提供。因此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他人有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明知”的内容,指的是明知他人参加外国的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恐怖组织、极端主义组织的派遣任务,或者虽未参加间谍组织恐怖组织、极端主义组织,但为国外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我国情报,指示轰击目标的犯罪行为。二是故意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罪与非罪
本罪是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的情况下发生的,它不是一般的知情不举,二者必须严加区分。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掩盖其罪行的行为。包庇罪在客观上通常是由作为构成的,而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则是由不作为构成的。同时,和包庇罪相比较,本罪的主体范围较窄,仅限于知悉他人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且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时却拒绝提供证据的人。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有实施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行为;(2)证明行为人明知拒绝提供上述犯罪相关证据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证据。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拒绝提供他人实施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相关证据的行为。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拒绝提供他人实施间谍犯罪相关证据的行为;2.证明行为人拒绝提供他人实施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的行为;3.证明行为人拒绝提供他人实施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行为;4.证明行为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收集上述犯罪情况时拒绝提供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https://www.daowen.com)
1.事实情节:(1)情节严重;(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拒绝;(2)不讲真情;(3)其他。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一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节录)(201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节录)(201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节录)(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4月27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