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暴动越狱案
概念
本罪是指在押罪犯有组织地使用暴力,公然越狱逃跑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17条第2款的规定,对暴动越狱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动越狱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一般来说,由于暴动越狱一般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比较大,是性质严重的犯罪,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动越狱的行为,就应当立案追究。公安机关负责发生在看守所内的暴动越狱案的立案侦查。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还可能侵犯监管人员的人身权利和监所的财产权利。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看守所等)做了严格的规定。暴动越狱即违反监管规定,采用暴力手段从监狱逃跑,使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受到侵扰,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而共同越狱的行为。所谓越狱,是指逃离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在押解中、执行死刑的刑场以及参观、学习、劳动等地方进行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采用暴力的方法共同逃跑,也应视为本罪的越狱。所谓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共同越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进行密谋策划,相互勾结、串通,认真准备、分工而决意采用暴力进行集体越狱。至于暴力,则通常表现为杀伤、杀害监管人员,抢夺枪支、弹药、交通工具,砸毁监舍门窗等方式。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在监狱等关押场所的罪犯构成。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对于个别监管人员为越狱的罪犯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的,应按暴动越狱罪的共犯处理。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基于故意,并且具有通过暴动越狱的行为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罪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为人都出于相同的动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一起共同实行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暴动越狱行为而仍决意实施的,即可构成本罪。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实施暴动越狱的行为。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组织越狱罪的界限。暴动越狱是采用暴力手段逃跑,而组织越狱罪则不一定使用暴力。如果暴动越狱尚处于预备阶段就被发现,可以定组织越狱罪。因此,组织越狱罪与暴动越狱罪有时在性质上可以互相转化。如果组织越狱采用了暴动越狱的手段,就构成暴动越狱罪。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暴动越狱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暴动越狱犯罪主体的证据:(1)首要分子;(2)积极参加者;(3)其他参加的。2.证明行为人准备暴动越狱行为的证据:(1)有预谋;(2)有组织;(3)有计划;(4)有准备。3.证明行为人暴动越狱行为的证据:(1)破坏监舍;(2)冲闯监门;(3)砸毁门窗;(4)抢夺枪支;(5)抢夺弹药;(6)捣毁设施;(7)杀伤监管人员;(8)炸倒监墙;(9)拦截、抢夺汽车;(10)集体越狱;(11)暴动越狱:①预备阶段。②未遂。③既遂。4.证明行为人暴动越狱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暴动越狱其他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特别严重;(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暴动;(2)集体越狱;(3)共同越狱逃跑。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https://www.daowen.com)
量刑标准
犯本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其他参加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节录)(199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一)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
(二)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五)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节录)(1991年10月5日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通字〔1991〕87号)
第四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人犯的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看守干警决定并报告看守所所长后执行。给予禁闭处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长决定。
人犯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看守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