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组织越狱案

69.组织越狱案

概念

本罪是指组织狱中的罪犯逃往狱外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17条第1款的规定,对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越狱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一般来说,由于本罪是性质严重的犯罪,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越狱的行为,就应当立案追究。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出看守所等)做了严格的规定。组织越狱就是违反监管规定,企图组织罪犯逃往狱外,使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受到侵扰。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关押的罪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和秘密策划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逃往狱外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狱”,是指监狱等场所。在押解罪犯的路途中,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逃跑的,也属于组织越狱的行为。越狱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冲闯狱门、翻越狱墙、挖掘地道等。只要是多名在押罪犯有组织越狱行为,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在越狱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抢劫、抢夺看守人员枪支弹药、绑架、杀害监管人员等其他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一般不按数罪并罚处理,而视为本罪从重处罚的情况。但对于越狱后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仍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在监狱、劳改队等关押场所的罪犯构成。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对于个别监管人员为越狱的罪犯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的,应按组织越狱罪的共犯处理。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通过组织越狱的行为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罪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为人都出于相同的动机,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一起共同实行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逃跑越狱行为而仍决意实施的,即可构成本罪。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实施组织越狱的行为。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脱逃罪的界限。本罪与脱逃罪在形式上都表现为在押的犯罪分子逃离监管、羁押场所。两者的区别是:(1)行为方式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并且一般是使用暴力手段,公开与国家专政机关对抗;而脱逃罪在客观方面往往采取秘密逃跑的方式。(2)本罪是多数在押犯勾结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指挥、策划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体逃跑越狱的行为;而脱逃罪一般只是个别犯罪分子单独的逃跑行为。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1)逃避法律制裁;(2)危害社会治安。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组织越狱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组织越狱犯罪主体的证据:(1)首要分子;(2)积极参加者;(3)其他参加的。2.证明行为人组织越狱地点的证据:(1)监狱;(2)看守所;(3)押解途中;(4)狱外执行任务;(5)劳役地点;(6)未成年犯管教所;(7)刑场。3.证明行为人袭击、杀害对象的证据:(1)管教人员;(2)武警;(3)在押犯人。4.证明行为人组织越狱行为的证据:(1)有预谋;(2)有组织;(3)有计划;(4)预备阶段;(5)越狱未遂;(6)越狱已遂。5.证明行为人其他组织越狱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https://www.daowen.com)

1.犯罪手段:(1)暴力;(2)非暴力。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节录)(199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一)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

(二)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五)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节录)(1991年10月5日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通字〔1991〕87号)

第四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人犯的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看守干警决定并报告看守所所长后执行。给予禁闭处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长决定。

人犯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看守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