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持械劫狱案
概念
本罪是指狱外的人聚众持械劫夺被监禁在狱中的罪犯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17条第2款的规定,对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持械劫狱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一般来说,由于聚众持械劫狱一般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比较大,是性质严重的犯罪,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持械劫狱的行为,就应当立案追究。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出看守所等)作了严格的规定。聚众劫狱就是违反监管规定,公然聚众持械将罪犯非法劫出狱外,使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受到侵扰。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狱外的人持械以暴力劫夺狱中的罪犯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所谓持械,是指携带、持有、使用枪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较大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包括各种枪支、弹药,如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及其他非法制造的各种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如匕首、刮刀、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类似的单刃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其他器械,如木棒、铁棍、菜刀、斧头、炸药等。所谓劫狱,是指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劫夺狱中在押的罪犯。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如采用聚众持械冲进监狱,杀伤、杀害监管人员,砸毁、破坏监狱设施、抢夺、抢劫枪支、弹药、交通工具,绑架人质进行威胁,药物麻醉监管人员等方法劫夺在押罪犯;或者声东击西,采用暴力调离监管人员,以便于狱中人员逃跑;等等。至于劫狱中的“狱”,在这里应作广义理解,泛指一切关押、羁押、监管罪犯的场所。其不仅包括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羁押场所,而且也包括押解罪犯的途中,对罪犯进行审判的审判场所,以及对罪犯执行死刑的刑场,罪犯参观、学习、劳动、医治的场所等。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使狱中的犯罪分子逃避刑罚处罚。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实施聚众持械劫狱的行为。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组织越狱罪的界限。组织越狱罪,是指狱中的罪犯纠集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策划下,有组织地逃往狱外的行为。本罪与组织越狱罪的相同之处:侵害的客体相同;主观心态相同;犯罪表现形式相同,都是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集体实施的。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体要件不同,聚众持械劫狱罪是由狱外人员实施的行为;而组织越狱罪是狱内的罪犯,在首要分子的指挥、策划下,集体逃往狱外的行为。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聚众持械劫狱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聚众持械劫狱犯罪主体的证据:(1)首要分子;(2)积极参加者;(3)其他参加者。2.证明行为人聚众持械劫狱行为的证据:(1)聚集多人;(2)使用凶器;(3)使用武器;(4)使用破坏性工具;(5)捣毁监狱设施;(6)从狱外冲击监狱;(7)杀伤监管人员;(8)劫走在押犯。3.证明行为人聚众持械劫狱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证据:(1)死;(2)伤;(3)引起监狱骚乱。4.证明行为人聚众持械劫狱其他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特别严重;(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聚众;(2)持械。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https://www.daowen.com)
量刑标准
犯本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对其他参加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节录)(199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一)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
(二)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五)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节录)(1991年10月5日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通字〔1991〕87号)
第四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人犯的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看守干警决定并报告看守所所长后执行。给予禁闭处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长决定。
人犯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看守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