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案

125.容留他人吸毒案

概念

本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立案标准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1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2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是指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近年来,一些宾馆、饭店、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不断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娱乐场所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是否实施《刑法》第354条所定之行为。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的界限。主要区别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容留他人吸毒在客观方面是为自愿吸毒者提供场所的行为;后者则是在违背他人意志的情况下,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4.目的:(1)获取非法利润;(2)牟利;(3)营利。

客观方面的证据(https://www.daowen.com)

证明行为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行为的证据:(1)自己的房屋;(2)租用的房屋;(3)借用的房屋;(4)店房;(5)汽车;(6)船只。3.证明行为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方便行为的证据:(1)烟枪;(2)注射器;(3)香烟。4.证明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提供场所;(2)提供方便。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16〕8号)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节录)(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1.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