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性病案

132.传播性病案

概念

本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立案标准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的权利。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为了赚取钱财,或者为了报复社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对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决意卖淫、嫖娼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实施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姘居、恋爱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患有严重性病的人。此处所说的“严重性病”,主要指梅毒、淋病、艾滋病等。至于其他严重性病的范围,应在《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门作为性病监测的性病的范围内从严掌握,不能将普通性病作为严重性病,防止扩大打击面。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依然进行卖淫或嫖娼。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第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第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第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的,不构成本罪。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根据《刑法》第360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区分:(1)行为人是否患有严重性病。现在,国际公认的性传播疾病有二十多种,我国卫生部门提供的材料中认定为性病的有十多种。其中属于严重性病的性病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卖淫、嫖娼者只有患有严重性病,才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患有性病,若不属于严重性病,也不能构成本罪。(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将自己的肉体提供给他人淫乐以换取钱财,或交付钱财换取他人肉体供自己淫乱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如果行为人是在夫妻性生活或通奸、恋爱等关系中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由于客观上不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不构成传播性病罪。(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如果行为人不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即使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也不构成本罪。(4)行为人是否自愿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行为人虽患有严重性病,也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但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被强迫的,由于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也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1)侵害的客体不同。传播性病罪侵害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只是他人的身体健康。(2)行为表现不同。传播性病罪必须采取卖淫、嫖娼的行为形式;故意伤害罪则一般采取暴力等行为形式和特定情况下的不作为形式。(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传播性病罪的故意内容,有的是为了赚取钱财;有的是为了满足淫欲;有的也可能是以卖淫、嫖娼传播性病方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则只是意图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1)获取非法利润;(2)牟利;(3)营利。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传播性病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有严重性病而卖淫行为的证据:(1)淋病;(2)梅毒;(3)艾滋病;(4)其他。2.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有严重性病而嫖娼行为的证据:(1)淋病;(2)梅毒;(3)艾滋病;(4)其他。

量刑方面的证据(https://www.daowen.com)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卖淫;(2)嫖娼;(3)其他。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27日修正)

第八十条 [传播性病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1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法释〔2017〕13号)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所称的“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