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幼女卖淫案
概念
本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立案标准
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幼女身心健康的权利。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由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生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引诱其卖淫,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故应依法惩处。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手段,勾引、诱使幼女出卖肉体的行为。其他手段如帮助办理城市户口、外出旅游等。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引诱其卖淫。在实际情况中,情况比较复杂,有些犯罪分子明知是幼女,有的犯罪分子明知可能是幼女,也有的犯罪分子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不分是否幼女。因此,只要实际上被引诱的是幼女,便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是否实施了引诱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的行为。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组织卖淫罪中的被组织者可能有幼女,该幼女也可能是由于受引诱而卖淫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作为组织卖淫罪的从重情节予以考虑,而不再单定引诱幼女卖淫罪。
二、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行为人引诱幼女向自己卖淫的,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1)获取非法利润;(2)牟利;(3)营利。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引诱幼女卖淫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利用金钱引诱幼女卖淫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利用物质引诱幼女卖淫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利用其他手段引诱幼女卖淫行为的证据。(https://www.daowen.com)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严重;(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金钱;(2)物质;(3)其他。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27日修正)
第七十九条 [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1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法释〔2017〕13号)
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