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
概念
本罪是指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录音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立案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
(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达15至30场次以上的;
(2)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本罪的对象,只限于淫秽的音像制品,如淫秽的影片、激光视盘、录像带、录音带、幻灯片、存储有淫秽内容的计算机软件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是传播淫秽物品的一种具体形式。这种传播方式比其他的传播方式更直接、更形象、更有刺激性、腐蚀性,且传播对象往往面广人多,危害也更大,所以《刑法》将这种行为单独规定,并较之传播淫秽物品罪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对这种犯罪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权淫秽的电影、影碟、录像、录音等音像制品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组织播放,即事先邀请多人来观看或者收听淫秽音像制品。其主要特征在于事先串连、召集再安排他人收听收看,而且召集人数较多,行为人扮演的是播放组织者的角色。(2)组织播放的只能是淫秽的电影、影碟、录像、录音等音像制品。(3)只要实施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行为达到一定标准的,不论是否引起危害结果,均构成犯罪。如果诱发了违法犯罪活动或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可在量刑时从重考虑。至于在什么场所播放,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但如果只对个别人播放,不构成犯罪。提供淫秽音像制品、播放工具、播放地点的行为,视具体情节,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能是单位。个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是“组织播放者”,参与观看的人不构成犯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淫秽音像制品,组织播放危害社会,而且自觉地去实施这种行为,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动机、目的如何,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出于牟利的目的,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则不构成本罪,视情节可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罪不能由过失构成。如果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误将淫秽影片、光盘、电视片、幻灯片、录像带组织播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相应其他罪名论处。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的处罚对象是“组织播放者”,即在播放的故意、人员的召集、设备的提供等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至于一般的参与者和观看者,均不构成本罪。对于因审查不严等过失而播放了具有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也不能按本罪定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本身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并未把“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但这并不意味定罪标准着一切组织播放音像制品的行为都按犯罪处罚。如果只是偶尔组织播放,数量较小,影响不大,不宜以犯罪论处。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是:(1)主观目的不同。后者必须以牟利为目的;而本罪不以牟利目的作为必备要件。(2)行为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指淫秽的音像制品;而后者的对象包括一切淫秽物品。(3)行为表现不同。后者为选择性罪名,可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多种行为;而本罪则表现为组织播放(传播的一种形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64条第3款的规定,制作、复制淫秽的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罚。
二、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是:(1)两罪所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同。本罪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只是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而传播淫秽物品罪所规定的范围不仅包括淫秽的音像制品,而且还包括淫秽书刊、照片等其他淫秽物品。(2)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方式要求具有组织播放的行为,即要有召集众人观看的行为;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行为方式较前者多,它包括出借、传阅等多种传播行为方式。(3)两罪的犯罪标准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组织实施了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而传播淫秽物品罪则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证明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性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业务范围、成立时间等证据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国有公司性质证明及非法人单位的身份证明、法人税务登记证明和单位代码证等。
四、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材料等。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任命书、业务分工文件、委派文件、单位证明、单位规章制度等。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https://www.daowen.com)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组织播放淫秽电影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组织播放淫秽录像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组织播放淫秽录音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场次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严重;(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组织;(2)播放。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播放15~30场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从重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款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法释〔1998〕30号)
第十条第二款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27日修正)
第八十五条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播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