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PS追到被抢夺车辆遇暴力抗拒抓捕,是否属于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当场”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26.根据GPS追到被抢夺车辆遇暴力抗拒抓捕,是否属于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当场”

——李智豪抢劫、抢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罪、抢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智豪预谋以购车为名抢车,在网上看到被害人谢军某发布的出售二手车信息后,通过电话同对方取得联系,并约定了看车地点。2015年3月11日15时许,李智豪携带枪支来到约定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某洗浴场所门前停车场,谢军某的侄子谢某某、弟弟谢营某驾驶欲售车辆前来商谈车辆买卖问题。后李智豪提出试驾,谢营某坐上副驾驶位置予以陪同,谢某某在车外等候,李智豪开车进行试驾。在试驾过程中,李智豪提出让谢营某进行驾驶,自己要查看车辆的其他问题。利用谢营某下车不备之机,李智豪迅速驾车逃离。谢营某见状立即打电话告知了谢某某,谢某某赶紧找了其他车辆和谢营某去追赶,追了一段没有发现李智豪的去向。谢某某随即打电话将该情况告知了谢军某。谢军某使用手机根据被抢车辆上安装的GPS,对被抢车辆进行定位,自己开车去追,同时让朋友刘万某开车帮忙追赶被抢车辆。谢军某用电话告诉刘万某被抢车辆的位置信息,刘万某开车带领秦万某按照谢军某的指示一直追赶被抢车辆,后在西城区右安门附近将驾车的李智豪截住。李智豪见状掏出枪支对刘万某、秦万某进行威胁,刘万某、秦万某被迫让开道路,李智豪遂驾车逃离。当日18时30分许李智豪在朝阳区三里屯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件焦点】

本案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即是否属于法条中规定的“当场”。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智豪携带枪支抢夺汽车,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枪支进行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智豪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李智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如下:(https://www.daowen.com)

被告人李智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其他案情与判决内容略)

【法官后语】

对于“当场”的理解把握,具体而言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标准:时空的接续性、前后行为的关联性、追捕行为的继续性。

1.时空的接续性。“当场”从字面上看,就是当时和现场,包含了时间和空间两方面的要素,是时间上连续性和空间上连接性的统一体,前后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应当紧密联系,不能间断或者完全脱离。具体来说,前后行为在空间上应当具有连接性,即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现场或者与之紧密联系的场所;在时间上应具有连续性,即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之后,前后连续而未间断。只有在前提行为与暴力、胁迫之间存在不间断的时空联系时,才能转化为抢劫罪。如果两者之间在时空关系上发生了中断,则失去了转化的可能性,不能转化为抢劫罪。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作案时并未被发觉和追捕,而在其他时间或地点被发现、追捕的,应当认为不符合“当场”的条件,不能转化为抢劫罪。但是,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不能要求前后行为在同一时间点、同一地点上重合,二者之间应当允许存在短时间、短距离的间隔。比如行为人在超市内扒窃他人手机一部,三分钟后被害人发现被盗而在超市门口追赶上行为人,行为人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具有时间上的继续性和空间上的连续性。

2.先后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前后行为除了时空上的紧密联系外,还要求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联性,即事后的暴力、胁迫行为是因为前面的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而引起的,如果不是因为盗窃等前行为导致行为人被追捕,而是因为其他事由,即使行为人也同样是因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前行为也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3.追捕事态的继续性。从犯罪过程上看,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被发现—被追捕—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追捕的事态是持续不间断的。只要行为人始终处于追捕人耳目所及的控制范围内,即使行为人一时躲避藏匿、暂时脱离了追捕人的视线,但只要追捕行动未停止,并最终发现了行为人,整个追捕过程仍然具有继续性,行为人此时为抗拒抓捕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仍然属于“当场”的范围,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如果行为人成功脱逃,事后被他人发现而被追捕,或者因为其他犯罪行为被抓捕,即使当场使用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该暴力行为相对于前行为而言不再是“当场”实施,失去了转化的时空条件。持续不断的追捕过程既包括行为人尚未离开前行为现场或者刚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并立即抓捕,也包括发现行为人并对其实施一定时间的监视后再实施抓捕。只要行为人始终处于追捕人的视线范围之内,不论持续多久,追捕的距离有多长,其暴力行为均属于当场实施。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害人一方追赶被告人时,不是用肉眼直接观察到被告人,而是通过被抢车辆上的GPS导航对被告人进行追赶,且实施抢夺的地点距离被告人被截获的地点有十数公里之远。被告人被拦截后为抗拒抓捕而持枪威胁,这种情况是否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当场”?

根据上面的分析,只要被告人始终在视线范围之内,追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那么就视为案发现场一直在延长,截获被告人的地方就可以视为“当场”。被告人的行踪始终在视线可及的范围内,是判断追赶行为是否持续的一个标准。掌握被告人行踪是实质要点,至于观察的方式,不能也没有必要局限于肉眼观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除了最基本的肉眼观察外,也可以借助于各种仪器和设备进行观察,这是与客观社会生活现状相符的。就像追赶行为本身,没有必要限定于仅靠双腿追赶,借助于自行车、汽车及其他设备并不违背追赶行为的本质。因此,本案中借助GPS来掌握被告人的行踪,完全可以视为被告人在追赶人的视线范围之内。本案中,李智豪驾车逃离抢夺现场,谢营某立即电话告知谢某某,二人随即驾车追赶。在没有追上之后,谢某某给车主谢军某打了电话,告知相关情况。谢军某立即根据被抢车辆上的GPS使用手机对车辆进行定位,自己进行追赶,并让朋友刘万某进行追赶,后刘万某根据GPS定位一直追赶并在右安门附近拦截住了李智豪。可以看出,被害人一方的追赶行为一直处在持续状态之中,中间虽有中断,但这种中断是很短暂的而不是长时间的,不影响追赶行为的整体连续性,被告人的行踪也始终在被害人一方的掌握之中。因此,虽然被告人抢夺地距离被截获地有十数公里之远,这段距离应该被视为抢夺现场的延长。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李智豪被堵截拦停后持枪威胁被害人一方的追赶人员,属于“当场”以暴力相威胁,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徐清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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