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定位 【165】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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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定位 【165】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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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①只是介绍卖淫者到特定场所的, 不构成犯罪
考查点 1. 行为方式: 包括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1) 引诱: 是在他人没有卖淫意愿时, 采取勾引、利诱等手段促使他人卖淫的, 如果___________________①;
(2) 容留: 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卖淫或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
(3) 介绍: 在卖淫者与卖淫场所的管理者间居间介绍的, 属于介绍卖淫, 但单纯为嫖客介绍卖淫场所或介绍被包养的, 不构成犯罪。(https://www.daowen.com)
2. 罪数:
(1)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拆开使用或者整体使用, 如果同时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 即使行为对象不同, 也只成立一罪;
(2) 如果容留、介绍幼女卖淫, 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罪, 所以只能定容留、介绍卖淫罪;
(3) 既引诱又容留、介绍幼女卖淫, 应分别定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 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是幼女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 则成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罪。
3.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人员, 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 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情节严重的, 依照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 上述人员利用单位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依照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4. 引诱未成年人的罪名: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单独的罪名; 引诱未成年人吸毒是引诱他人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注意点 本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