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定位 【167】 贪污罪 [链接点P65]
关键词 ①国家工作人员 ②实质上的利用 ③不要求单位对财物的占有具备合法性 ④不得减刑、假释
考查点 1. 构成要件:
(1) 主体: ______①。具体包括:
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④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⑤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⑥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人,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行为方式。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属于______②而不是形式上的利用; 如果只是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的, 不成立贪污罪。
②手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
a. 侵吞是将占有的财物变成所有;
b. 窃取是将自己主管、经营但没有直接占有的财物秘密变为自己所有, 不排除暴力手段;
c. 骗取是采取欺骗手段, 使有处分权的人认识错误, 取得财物;(https://www.daowen.com)
d. 其他方法多种多样, 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
(3) 对象: 公共财物。
不仅包括财产, 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且________________③。
2. “公务”的判断标准: 贪污罪主体最主要的特征不是职位, 而是“公务”。 “公务”的判断标准有两个: 公共性和行政性, 只要满足了公共性和行政性, 不管是劳务还是技术性劳动, 都可以成为公务。
3. 既遂标准: 将公共财物变为自己所有就属于既遂。
4. 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 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 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 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 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司法实践中, 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 难以区分主从犯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一般公民与贪污罪主体勾结贪污的, 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5. 与其他罪的区分:
(1) 贪污罪与侵占、盗窃、诈骗罪的区别是主体不同、财物性质不同、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不同。
(2)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 前者是个人犯罪, 而后者是单位犯罪; 贪污罪是为了谋取个人或少数特定人的利益,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为了单位利益。
(3) 贪污罪与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公共财物, 虽然没有达到贪污罪的数额起点, 但达到盗窃罪、诈骗罪的数额起点的, 应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
6.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 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_______④。
7. 《刑法修正案 (九) 》对本罪进行了修改。
(1) 对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
①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②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2) 新增对犯贪污罪、受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 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有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贪污数额 (特别)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 可以从轻处罚。
(3) 新增对判死缓的贪污罪、受贿罪犯罪分子可同时决定终身监禁的规定:
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