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调解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三、适用调解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调解与判决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的两种方式。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不应把它们对立或割裂开来。调解是判决前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但并不是唯一的方式。所以,《民事诉讼法》第9条同时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首先,应明确调解并非审理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并非一切案件都必须经过调解,即使是审理离婚案件,也是“应当进行调解”,即应更多做调解工作,凡是能够用调解方式解决的,尽量调解解决,而不是“久调不决”。(https://www.daowen.com)

其次,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还要看是否具备调解的条件,研究调解的方法,注重社会效果,不能盲目调解,更不能该判决的不判决。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开庭审理;已经开庭审理的,及时作出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

(二)应当遵守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所谓自愿应包含两层意思,即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程序意义上的自愿是指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其做调解工作;实体意义上的自愿是指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所谓合法也应包括两层意思,即实体意义上合法和程序意义上合法。实体意义上的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意义上合法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以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

(三)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

除特别程序和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外,不论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不论是按普通程序,还是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要是能够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