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两审终审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宣告终结的制度。
我国的审级制度有一个发展过程,中华民国和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根据地,曾经实行过三审终审制。新中国成立后,基本上确定了两审终审制。(https://www.daowen.com)
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分布不均,交通又比较不便,若实行三审终审制,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讼累,而且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同时还增加了人民法院特别是较高级别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不利于他们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立两审终审制是正确的立法选择。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第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这就有利于发挥上诉审应有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可以弥补审级上的不足。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这就为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二)两审终审制度的内容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其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对于该制度,学术界讨论很多。目前,主流观点认为,由于生产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和人们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民事案件的种类和数量大幅度上升,重大复杂疑难民事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同时,小额诉讼也较多出现。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不论是否有理,也不论争议标的的细微,在一审判决之后一律上诉,上诉率迅速攀升。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实行完全的两审终审制,已经不合时宜了,应当实行以两审终审为基础的多层次的审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