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回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使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合法地退出本案,又可以消除当事人的某些顾虑,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二)回避的条件
回避的条件,即《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回避的几种情形,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https://www.daowen.com)
(三)回避的方式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遇有法定情形时,自动退出本案的审理、记录、翻译、鉴定和勘验工作;另一种方式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回避。它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必须予以保障。
(四)回避的程序
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由审判人员等在知晓回避原因后自动提出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则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的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回避必须有严格的批准手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请求,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