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议制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是相对独任制度而言的,它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体现。独任制度,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根据我国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制和独任制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两种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弥补审判人员个人知识上的缺陷和认识上的不足,避免可能出现的主观片面性,提高办案质量,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一)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的任务侧重点有所不同,反映在合议庭的组成上也有所区别:
1.第一审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人民法院采取哪种形式的合议庭,取决于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民事案件可能涉及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而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陪审员参加审判,有利于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从而正确处理案件。《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另行组成合议庭,是指原来审判该案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成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案件的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根据这条规定,在第二审的合议庭中不吸收陪审员参加。因为第二审是上诉审,不仅要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理,而且还要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第二审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第二审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https://www.daowen.com)
3.再审、重审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可见,再审程序所适用的审级取决于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所处的审级。另外,再审的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原来参与裁判的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不得再参与再审案件的审理。对于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组成合议庭。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然是第一审案件,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的要求组成。
(二)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和职责
合议庭是一个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合议庭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活动。《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的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对案件进行评议或作出决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共同协商。合议庭成员的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合议庭意见,少数人的意见允许保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6条的规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机构,它并非一种审判组织的形式。审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研究其他审判工作问题。合议庭则是人民法院实现其审判职能的组织形式,它的任务就是代表人民法院对具体的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不应是行政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对合议庭进行指导和监督。表现在,审判委员会虽然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但它对重大疑难案件享有讨论决定权,其对案件作出的最后处理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本院院长发现合议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才能决定再审。
目前,对于审判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违背了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也有观点认为,在当前法官素质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保留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权,可以保障司法公正,减少司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