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主管,作为学术概念,一般是指确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自的职权范围和权限。任何一个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均依法享有行使其职权和履行其职责的范围和权限,人民法院也不例外。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但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只能有一部分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审判。同时,大量的民事纠纷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完全由人民法院解决。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除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一部分民事案件外,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有关的行政机构也有权处理一定范围的民事、经济、劳动争议。鉴于此种情况,哪些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解决,哪些纠纷应由国家其他机关或社会团体、组织解决,应当有一个明确的分工。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发挥各自的职能,调动其积极性。既不能推脱自己的职责,也不能超越其职权范围,从而在本职范围内完成各自的任务,使整个社会工作处于良性循环,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民事案件的主管,即法院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问题。凡是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判;凡是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则无权行使审判权。
“主管”一词,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直接使用,但是,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和《民诉解释》中都体现了主管的内容。如《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即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事的适用范围(又称对事的效力),第119条第4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规定;第12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并列举了七种情形,这实质上规定了人民法院主管问题。
主管的划分,对于人民法院和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正常行使自己的职能有着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明确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对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也是十分重要的。起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保护。实践中,往往主管范围不够明确,究其原因,有的是属于立法与实践脱节,实践发展变化较快,而立法工作很难与其同步,这就出现一时无法可依的情形;而有的则是主观认识上的问题或者是工作作风所致,导致相互争执或相互推诿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主管争议,使当事人告状“无门”,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甚至使矛盾激化和转化,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因此,明确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其目的在于准确掌握对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正确、及时地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