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行为的瑕疵及其救济

六、诉讼行为的瑕疵及其救济

诉讼行为违背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时,叫作诉讼行为的瑕疵,该诉讼行为即为有瑕疵的诉讼行为。

(一)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瑕疵及其救济

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瑕疵主要是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违反诉讼法规定时产生的。有瑕疵的诉讼行为,便不能产生原有效果,即为无效。但出于对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的考虑,诉讼法并非对其一律采取无效的做法,而是视不同情形作不同的处理。

1.对主体或管辖法院的错误认识造成的瑕疵。不适格当事人的出现就属于此类瑕疵。对此,一般是采取撤回有瑕疵的诉讼行为的做法或补正瑕疵的方法进行。例如,我国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不适格的,可以采取由当事人撤回起诉或由法院驳回起诉的做法。另外,对下面两种有瑕疵的诉讼行为,也可以用补正的方法补正:(1)起诉违背诉讼程序,因其补正,其瑕疵也就被补正;(2)法定代理权、诉讼代理权、被选定当事人资格的欠缺,因其补正,其瑕疵也就被补正。

2.当事人与其代理人意思沟通不畅所造成的瑕疵。如对于代理权的范围所产生的分歧。对于此类瑕疵,一般采取追认其效力的方法进行处理。

3.某些程序性事项的瑕疵。对于这类瑕疵行为,可以采取不除去瑕疵,也不使其产生无效结果,而做有效处理的做法。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一般将其称为瑕疵的治疗。例如,当事人双方订有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未基于仲裁协议提出管辖异议而接受法院管辖。

总之,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瑕疵,既可能有主观的原因,也可能有客观的原因。作为法院,不能过于苛刻地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无任何瑕疵,而是应依据不同情况,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补正或追认的机会。这不仅是实现诉讼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也是宪法以及程序保障理念的要求。因此,诉讼法应兼顾程序安定、程序效率、程序利益等因素作出科学的规定。

(二)法院诉讼行为的瑕疵及其救济

对于法院诉讼行为而言,由于瑕疵的种类不同,解决的方法也不相同。

1.裁判外法院诉讼行为的瑕疵

这类行为主要包括诉讼文书的送达、证据调查等。对这类瑕疵行为,一般采取不承认其本来应有效果的做法,即认定其无效。例如,调查证据违背诉讼规程时,其行为失效。又如,判决送达如有瑕疵,则上诉期间等不应开始计算。在处理裁判外法院诉讼行为的瑕疵时,应注意不能通过追认的方式来确认有瑕疵行为的效力。(https://www.daowen.com)

不过,在法院裁判外行为出现瑕疵时,有时也可做有效处理。这种情形一般在法院诉讼行为违反了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顺序等,而当事人又依法放弃其程序上的监督权,即责问权时形成。例如,对于法院违反了证据调查的顺序,违反了某些诉讼告知的方式的,如当事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则作为有效的法院行为,并不否定其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法院裁判外诉讼行为的方式基本都有规定,但遗憾的是,对法院诉讼行为出现瑕疵时应如何处理却未作出规定。这就使得在诉讼实践中,常常出现因法院诉讼行为的瑕疵而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这种情形,既与民事诉讼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忽视有关,也与忽视程序正义的诉讼理念有关。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对法院诉讼行为瑕疵的后果和处理方法作出具体的规定是大有必要的。

2.裁判的瑕疵

裁判的瑕疵是指违背程序法的规定而成立的裁判的瑕疵。例如,指定了宣判日期,没有传唤当事人或者不应参加判决的审判员参加判决等。另外,对于瑕疵的裁判外行为,如果承认其原有的效力而进行裁判时,也可造成裁判的违法,使裁判成为瑕疵裁判。例如,将违反证据调查程序的结论作为裁判基础时,就会导致裁判的瑕疵,即该裁判为违法裁判,该有瑕疵的裁判外行为则成为取消该裁判的事由。

对于有瑕疵的裁判,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

(1)通过新的诉讼行为来取消有瑕疵的诉讼行为。由于法院裁判所具有的拘束力,一般并不允许法院自行通过新的诉讼行为来取消有瑕疵的诉讼行为,而是通过当事人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方法,要求取消有瑕疵的裁判。经过上诉期间或者用再审方法取消时,有瑕疵的裁判在修正以后,其瑕疵就被补正。我国民事诉讼法除了规定当事人的上诉、申请再审程序外,对于判决的瑕疵,还可以通过法院内部以及检察院提起抗诉等方式,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取消有瑕疵的裁判。

不过,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在上诉审程序中、再审程序中应基于何种情形而取消原裁判的规定不够科学,很多有瑕疵的裁判在目前并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从而也使得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受到损害。例如,违反管辖规定而审理的案件,以及未给予当事人充分辩论的案件等,法律都未规定救济的办法。因此,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对再审的事由、二审法院改变原审判决的事由作出更详尽的规定。

(2)对瑕疵裁判做无效处理。因诉讼行为的瑕疵而使裁判无效的,属于一种极端的情形。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尚未规定何种情形应为无效裁判。在国外民事诉讼法中则有无效判决之说。包括以死者为当事人所作的判决、未将夫妻双方作为当事人所作的离婚判决等都为无效判决。

由于法院在事实认定和作出裁判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法院诉讼行为一旦出现瑕疵,就会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影响,同时也会造成诉讼资源的耗费和诉讼时间的拖延。因此,提高法官依法司法的水平以更好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是民事诉讼法应予以关注的问题。


[1] 王福华:《论诉权对审判权的制衡功能》,载《烟台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

[2] 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98—1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