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般地域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就归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当事人所在地,既包括当事人住所地,也包括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此外,《民诉解释》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作了以下补充规定:第一,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及时、正确作出裁判;有利于被告出庭应诉,在双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解决争议;有利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生效判决的执行;可以限制原告滥用诉权,避免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在特殊情况下,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却不利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办案。所以,《民事诉讼法》又作了例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个人之间发生的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如因婚姻、血缘等产生的夫妻关系、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此种案件限定了两个条件:一是被提起诉讼的人,既包括外国人,也包括在国外居住的中国人,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二是提起的诉讼仅限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此种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告是属于下落不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二是提起的诉讼只能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在教养期间,离开了自己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身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场所又是不固定的,这种场所与原告、被告及其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任何联系。若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不但会给原告诉讼带来一定的困难,而且对被告也没有实际的意义。因此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判刑被监禁劳动改造的罪犯和依法被逮捕、拘留监禁的未决犯。上述人在被监禁期间丧失了人身自由,监禁的场所不是固定的,这种场所与当事人及其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任何联系,故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民诉解释》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第一,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第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