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法律对某些特殊案件的管辖法院所作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至第32条(第26条除外)的规定,有九种诉讼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由于合同的种类繁多,纠纷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也各有特色,一旦提起诉讼,时有难以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实践中,履行义务的地点和接受义务的地点,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因此,为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此种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种类)来判明合同履行地。根据《民诉解释》规定: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或保险协议,是保险人为投保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提供保险和补偿损失,而投保人交纳一定保险费用的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发生的,关于保险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纠纷。所谓保险标的物,即保险对象,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用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指生命、健康、劳动能力等)以及以其他表现形式反映出来的财产利益等。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是根据票据法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为其效能的有价证券,即在指定的期日、地点,持票人向付款人无条件的,支取一定金额款项的凭证。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所谓票据纠纷,是指支付人与收款人因票据兑付问题发生的争议。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运输合同纠纷,是指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在运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争议。运输合同既包括货运合同也包括客运合同。所谓始发地,是指货物起运或者旅客出发的地点。目的地,是指依照合同规定货物运输或旅客最终到达地。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存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不一致。如侵权行为实施于甲地法院辖区,而侵权结果却发生在乙地法院辖区。此时甲、乙两个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种诉讼属于交通工具在运行过程中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航空事故,是指航空器在空中碰撞、坠毁,或者为了排除障碍采取抛物、排油等措施给地面设施或水域造成损害的事故。航空器,是指能在空中运行的器械,如飞机、火箭、卫星、热气球等。事故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车、船最先到达地,是指事故发生后,车辆、船舶首先到达的地点。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是指航空事故发生(时)后,航空器首先降落地或坠毁地。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海损事故,是指船舶在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事故,包括船舶碰撞、触礁、搁浅、失火、沉没、失踪、损坏港口设施等。碰撞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即碰撞事故发生后,船舶首先到达的地点。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即实施侵权行为船舶被扣留的地点。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海难救助,是指援救在海上遇难的船舶、货物和人员脱险。海难救助费用,是指遇难的船舶受到救助后,根据救助的事实和效果应支付救助船舶一定的报酬。实施救助的行为人,既可以是专业救护组织,也可以是邻近过往的船舶。救助地,即实施救助行为所在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即被救助船舶经过救助脱险后,首先到达的地点(港口)。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在航运中遭遇海难,为了摆脱险情,采取一定挽救措施所造成的特殊损失和支出的额外费用。如抛弃部分货物,拆毁船上的某些设施,自动搁浅和在避险港停留所花费的费用等。共同海损经过清算由全体受益人分摊,其资金来源是被抢救出险的财产,一般由船、货、运费三方面分担。共同海损由船长发布。共同海损的全体受益人,对共同海损的分担比例发生争议并诉之法院即称为共同海损诉讼。共同海损发生地,即共同海损法律事实存在的地点。共同海损理算地,即确定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的损失和费用项目、金额,以及应当参加分摊的受益方应收或应付的金额及结算办法,进行审核计算工作的机构所在地。对共同海损的理算,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是1890年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我国适用的是197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我国北京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有共同海损理算处。航程终止地,即船舶航程的最终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