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属管辖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专属管辖是强制性最强的一种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即凡法律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得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当事人不得采用协议管辖;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国法院无权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为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影响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山林、矿山、建筑物等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受诉法院对不动产进行勘验、保全和生效裁判的执行。(https://www.daowen.com)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主要指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理货等。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如污染港口、损坏港口设施等,都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检查,便于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有利于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裁判。港口所在地法院,指海事法院。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遗产,是指死者生前个人的合法财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此种案件,往往涉及有无继承权和遗产的分割等,因此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确定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开始继承的时间、地点;便于确定遗产的范围和制定清理、分配方案等。在继承遗产诉讼中,即使遗产是不动产,也应按照本项规定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