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表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另一类是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一)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所谓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即在起诉阶段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只是因人数众多不便诉讼,才实行诉讼代表人制度。显然,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与共同诉讼制度十分接近,区别在于一个人数在十人以上一个人数在十人以下。因此,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可能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扩大,也可能是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扩大。
无论是何种共同诉讼的扩大,二者均要选定代表人出庭。选定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全体当事人选举,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选举。若是必要共同诉讼的扩大,推举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可以自己出庭参加诉讼。若是普通共同诉讼的扩大,推举不出诉讼代表人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二人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人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所为的诉讼行为原则上对全体当事人有效。但在从事涉及民事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时,如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达成和解等,应征得全体当事人的同意或认可。
(二)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所谓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在起诉阶段乃至判决阶段当事人人数均不确定,但又必须推举代表人进行诉讼。由于当事人人数的不确定,从理论上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个集团或一组群体。故有人称这种诉讼为群体诉讼或集体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部分当事人的起诉后,对于那些尚不知道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到受诉法院登记,公告期限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案情而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登记者应向法院证明其与起诉的案件存在法律关系和自己受到的损害事实。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
人数不确定的群体之所以能产生代表人,在于全体当事人都存在相同的法律问题和相同的事实问题。就诉讼标的而言,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他们的诉讼标的肯定是同类而不可能同一。而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他们的诉讼标的可能同类也可能同一。
当事人人数不确定时,其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推选,即由已知的当事人民主推举,若推举有困难时,受诉法院可以与已知的当事人协商产生代表人;二是指定,若协商未果,法院可以凭职权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二人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人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应尽力维护全体当事人的利益。原则上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当事人有效。但涉及民事实体权益的重大诉讼行为如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对在诉讼中不能履行代表人职责者,当事人有权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