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概述

一、诉讼 代表人概述

在民事诉讼中,通常是由当事人自己起诉、应诉和进行诉讼。但有时也有特殊情状,如当事人人数众多无法全部出庭,有时即便可以全部出庭,但法庭无法容纳全体当事人。即使能容纳全体当事人,审理程序也会发生可想而知的混乱。在国外,为了解决类似的疑难,有的设立了集团诉讼;有的设立了选定当事人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了解决这种疑难,借鉴了国外经验,专门在第53条、第54条中规定了一种新诉讼制度即诉讼代表人制度。

所谓诉讼代表人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因当事人人数众多,众多的当事人无法或不便出庭时,由其选任或指定的若干代表代表全体当事人起诉、应诉和进行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代表众多当事人起诉、应诉和进行诉讼的代表人即诉讼代表人。

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

(一)当事人人数众多。按《民诉解释》第7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二)众多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所谓共同的法律问题,是指存在共同的民事权益,或者有同类的权利义务。所谓共同的事实问题,即众多的当事人均遇到相同的客观事实,由于相同客观事实的存在导致众多的人发生相同的危害结果产生相同的诉讼请求。

(三)众多的当事人有共同的请求和答辩。主要指众多当事人都寻求司法保护的救济方式,在寻求司法救济的过程中具有同一种请求,起诉或答辩的理由也大体一致。

(四)代表人合格。所谓代表人合格,是指推举代表人的程序合法,被推举的人有一定能力如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和较为雄辩的口才。这种能力足以使他维护自己和众多当事人的利益。

从本质上说,诉讼代表人制度有利于节约当事人方和法院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以避免法院就相同的问题作出不相同的判决;同时也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