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通共同诉讼

三、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双方人数在三人或三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也同意的共同诉讼。

所谓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系指共同诉讼人与对方争执的诉讼标的不同一但同类。其之所以会同类,在于有同种类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由于诉的标的同类,加之法院认可、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使本不同一实质上是若干个单一诉讼合成一体加以审理成为可能。可见普通的共同诉讼并不是不能分离的,倘彻底分离时便形成若干个单一诉讼;若有条件地合一,便成为普通共同诉讼。(https://www.daowen.com)

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为共同诉讼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每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人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如其中一共同诉讼人有诉讼中止的情形发生时,并不影响诉讼的进行;若其中一共同诉讼人提出上诉,但其他共同诉讼人服判,二审法院只能受理上诉人与对方当事人的争执,不影响判决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