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代表人诉讼的审理
2026年01月23日
三、人民法院对
代表人诉讼的审理
人民法院对代表人诉讼的审理,首先遇到的是管辖问题。由于代表人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众多,而众多的当事人可能跨越数县乃至数省。按管辖的一般规则,应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若存在多个管辖法院时,应是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为管辖法院。法院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时须本着协商确定精神,协商不成的可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由于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众多,通常其社会影响也大,法院在审理时原则上应公开进行。除诉讼代表人必须到庭外,其他当事人有权到庭旁听,同时监督诉讼代表人。
人民法院对代表人诉讼案件审理结束后,应作出明确的判决,如确定对方当事人赔偿须注明赔偿的标的物种类和具体数量,赔偿的方式和时间以及分配的方法。
法院的生效判决效力及于已经登记的全体当事人。因故未登记的权利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法院认为其请求成立的,可不对起诉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直接裁定适用已作出的判决。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可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