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对本诉当事人双方争执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请求权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如:甲、乙二人为一台索尼牌彩色电视机的所有权发生争议而涉讼,诉讼中,丙向受诉法院提出请求,既否认甲方对该彩电的所有权,也否认乙方对该彩电的所有权,认为该彩电的所有权属于自己,丙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民事利益。因此,他必须用有力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没有提出新的诉讼标的,他所争执的仍然是本诉当事人所争执的那个诉讼标的。他既不以本诉原告方的请求为转移也不以本诉被告方的主张为转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突出特征是有独立的诉讼主张。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本诉系属后法院审理完结之前。如果本诉尚未提起,不存在原告与被告,当然也无所谓第三人。如果本诉业已审结,第三人自然无法参加诉讼,唯一出路是另行起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一般是主动申请参加。(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收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参加诉讼的请求后,应当认真审查。首先要注意审查是否确实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必备条件;其次要注意权衡“参加诉讼”与本诉合并审查是否经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符合参加诉讼的条件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同时通知本诉的原、被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居于原告人的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不站在本诉原告一边。在他看来,原告人对诉讼标的的主张全部或部分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他参加诉讼的目的是力图用证据阻止原告实现其主张。同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把本诉被告的答辩状视为自己的答辩状。在他看来,被告答辩的全部或部分同样侵犯了他的利益。他同样会用证据材料千方百计地证明被告的主张不成立。一言以蔽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既不站在原告方(成为共同原告)反对被告,也不站在被告方(成为共同被告)反对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既反对原告也反对被告,他必然视本诉的原、被告为自己的共同被告。上述分析表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诉讼后,实质上居于原告人的法律地位。但不能称呼为原告人,原因就在于要避免与本诉的原告人相混淆。

既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居于原告人地位,在诉讼中他便依法享有当事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负有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在他初入诉讼之时理所当然地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预先交纳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