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概述

一、诉讼代理人概述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在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的名义并为其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称为诉讼代理行为。被代理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依据诉讼代理人产生方式的不同,诉讼代理人有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分。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1.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自己的诉讼行为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因而必然要求诉讼代理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成为诉讼代理人的先决条件。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其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也将随之丧失。

2.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https://www.daowen.com)

诉讼代理人作为诉讼参加人参与诉讼,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目的是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能力、技巧和一定的法律素养,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行为是否产生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取决于诉讼代理权的范围。诉讼代理权的存在,是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的依据。

4.诉讼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诉讼代理人不是为自身利益而进行诉讼,与案件也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不承担诉讼行为的后果。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无论是代为诉讼行为还是代受诉讼行为,都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被代理人才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此,只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诉讼代理人所为的诉讼行为的后果,无论是程序性后果还是实体性后果,无论是积极后果还是消极后果,均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民事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一样,都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活动、代理行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且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不得进行双方代理等共同特点。但是,民事诉讼代理作为一种独立的代理制度,与民事代理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前者是诉讼法上的一项制度,后者是民法上的一项制度;前者代理实施的是诉讼行为,后者代理实施的是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前者产生的首先是程序法上的法律后果或者进而体现为实体法上的法律后果,而后者所产生的只是实体法上的法律效果。

诉讼代理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诉讼代理制度既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实现诉权提供了条件,又为那些虽有诉讼行为能力但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帮助。同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特别是律师代理诉讼,使得诉讼能够规范、高效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