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对本诉当事人争执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只是未来的诉讼结果可能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加入到诉讼中来的人。例如:昆仑纺织厂向泰山机械厂订制纺织机一百台,合同规定了纺织机的品种、型号、质量等。泰山机械厂按约交货后,昆仑纺织厂在试机生产过程中,发现纺织机质量不合要求,致使织出的布匹瑕疵不少,遂请求泰山机械厂赔偿。在诉讼过程中,泰山机械厂提出,纺织机质量未达标准,是因为长江轴承厂供应的部件有问题,于是,要求长江轴承厂加入诉讼。从本案看出,长江轴承厂对纺织厂与机械厂争执的诉讼标的,本无独立请求权,但诉讼结果很可能与之有利害关系。显然,泰山机械厂败诉,势必会向长江轴承厂提起因部件不合格产生的新的损害赔偿之诉。可见,所谓“诉讼结果将与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是指人民法院对本诉当事人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同没有参加诉讼但对争议中的诉讼标的虽不存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直接关系,判决结果很可能导致出现新的诉讼。民事诉讼法为防止出现因同一事件而产生二次诉讼起见,允许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名义涉讼,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彻底解决争议大有好处。首先,有利于人民法院全面审清案件事实;其次,可以避免因返还代偿权的存在而可能出现的新的诉讼;最后,一方当事人还可以借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争得对己有利的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本讼开始后,第一审判决尚未作出之前。

《民诉解释》第81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论以哪种方式参加,他始终要加入本诉当事人一方,通常是加入被告方。决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何方的重要因素是他到底与何方当事人存在着潜在的纠纷危机。(https://www.daowen.com)

第82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