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也是民事诉讼活动的灵魂与核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学理上有不同的理解,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学说:“事实说”,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双重含义说”,证据既可以指事实,也可以指证据的表现形式;“统一说”,证据是证据内容(有关的事实情况)与证据形式的统一。上述观点中,事实说在我国证据法的发展历史中影响最大。但既然证据是事实,为什么还必须要查证属实呢?部分反对者提出相关质疑。因而有学者提出了“证据材料”的概念。

证据材料在理论上是一个与证据相区分的概念,指的是当事人提供或者法院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证据材料与证据存在联系。证据实际上来源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证据的早期阶段。也就是说相关主体为证明案件有关事实会收集各种证据材料,但并不是所有的材料都具有证明资格和证明力。证据材料只有经法院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从证据材料中筛选出来的。证据材料与证据也存在很大的区别。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是不确定的,既包括经过法院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包含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查证属实的材料。而证据就是正确审理案件的依据。[1]

但是在立法当中,结合《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我国对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证据有时指为法院所采纳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有时也指法院收集或当事人提供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有的法条甚至在表述上直接使用“证据材料”的概念,如“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民事诉讼法》第66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证据规定》第1条)。(https://www.daowen.com)

从立法上看,我国对“证据”和“证据材料”实际上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有时证据也可以指证据材料。由此看来,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据概念是“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材料(当事人和法院收集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而狭义的证据概念仅指能够为法院所采纳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